裁判文书详情

高**与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高**与被执行人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审理终结,于2014年8月12日作出(2014)邳民初字第3923号民事调解书:李**欠高**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于2014年12月30日前还10万元,2015年3月30日前还20万元,余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息2%以实际还款数额及日期计算)于2015年8月30日前还清。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24元、保全费2520元,由李**负担。

因被执行人李**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高**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李**的房产,因执行评估拍卖时间较长,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李**的房产,因执行评估拍卖时间较长,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案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邳执字第302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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