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曹**与张*、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曹**与被执行人张*、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审理终结,于2014年6月25日作出(2014)邳民初字第2278号民事调解书:张*、黄**给付曹**借款本金35万元,利息5万元,合计40万元,于2014年10月1日前归还6万元,于2015年1月1日前归还6万元,于2015年4月1日前归还6万元,余款22万元于2015年7月1日前付清。在上述还款期间不再计算借款利息。如有一期逾期,被告需支付利息(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月息1.6%,自2014年7月1日起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50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6170元,由张*、黄**负担,于2015年7月1日前付清。

因被执行人张*、黄**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曹**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产,查询了银行存款、车辆等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产,查询了银行存款、车辆等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案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邳执字第228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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