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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与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卢**与被执行人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5年6月5日作出(2015)邳民初字第1906号民事调解书:宋*于2015年6月15日之前偿还卢**借款本金230286元。如宋*不按期偿还借款,卢**可申请执行全部未还款项。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08元,由宋*负担。

因被执行人宋*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卢**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工资账户,查询被执行人无、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工资被另案冻结,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案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邳执字第223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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