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沈*与被执行人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的(2014)邳民初字第3383号民事判决书: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沈*借款100000元;案件受理费2780元,由刘**负担。
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查询银行账户,银行无存款;查询车辆被执行人所有的苏C×××××号马自达牌轿车及苏C×××××号江铃牌小型汽车均被本案查封;查询其它没有找到可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查封的车辆没有扣留赞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本案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邳执字第0150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