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亚州与薛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审理终结,于2015年4月30日作出(2015)邳民初字第1573号民事调解书:薛*偿还陈**借款本金5万元,自2015年5月起每月5日前偿还2000元,直至付清为止。如不按期履行陈**可就剩余款项一并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陈**负担。

因被执行人薛*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陈亚州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薛*的工资账户,因扣划时间较长,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冻结了被执行人薛*的工资账户,因扣划时间较长,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案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邳执字第252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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