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聂**与刘*、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聂**与被执行人刘*、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审理终结,于2014年1月28日作出(2014)邳民初字第3051号民事判决书: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聂**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分别以借款本金3万元,按中**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0年12月17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自2010年12月23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王*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900元由刘*负担。

因被执行人王*、刘*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案应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邳执字第273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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