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温**与朱*、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温**被执行人朱*、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2015)邳民初字第069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朱*、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温**借款本金32万元及利息(其中以22万元为基数,按照中**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1年8月18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扣除已付利息112280元;以1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1年11月9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扣除已付利息12000元)。案件受理费4037元,保全费2770元,由被告朱*、丁**负担。

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温**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没有查询到可供执行的存款;通过车辆管理部门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车辆,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朱*房地产一处,申请执行人温**亦未能提供其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朱*房地产一处,因涉及集体土地暂无法执行,致使本案无法在有效期限内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邳执字第1946号案件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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