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顾**与王*、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顾**被执行人王*、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5年5月5日作出(2015)邳民初字第1584号民事调解书:被告王*、徐**偿还原告顾**借款本金28万元,利息46400元,共计326400元,于2015年5月15日前偿还15万元,余款176400元,于2015年6月15日付清。被告如有一期不履行,另加违约金1万元,原告可就剩余全部款项及违约金一并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3098元,保全费2120元,合计5218元,由被告王*、徐**负担。

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徐海燕工资账户已被冻结,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王*房产一处,申请执行人顾**亦未能提供其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徐海燕工资账户已被冻结,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王*房产一处,因处置期限时间较长,致使本案无法在有效期限内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邳执字第1945号案件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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