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朱**与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朱**与被执行人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5年2月5日作出(2015)邳民初字第0274号民事判决书: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朱**借款本金33000元和利息(以40000元为本金,自2012年3月6日起至2013年8月20日止;以35000元为本金,自2013年8月21日起至2014年5月1日止;以33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5月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均按照月息1.67%计算);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马**负担。

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查询银行被执行人有工资已被另案冻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已冻结被执行人马全清的住房公积金;目前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执行到位5000元;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所需时间较长,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本案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邳执字第0122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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