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汤*与周**、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汤*与被执行人周**、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审理终结,于2015年6月1日作出(2015)邳民初字第1880号民事判决书:周**、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汤*借款本息193340元及利息(以14万元为本金,自2013年8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25元,由周**、张*负担。

因被执行人周**、张**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周**、张飞的房产、车辆,因执行处置时间较长,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查封了被执行人周**、张飞的房产、车辆,因执行处置时间较长,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案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邳执字第2740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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