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周*与被执行人徐**、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5年1月9日作出(2014)徐*终字第03085号民事调解书:徐**、朱**给付周*借款20万元,于2015年1月16日前支付10万元,余款10万元于2015年5月16日前付清;如徐**、朱**不在2015年5月16日之前付清上述款项,则另行支付周*违约金4万元;案件受理费4690元,减半收取2345元,由徐**、朱**承担。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信息,没有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认可人民法院的调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认可人民法院调查的,本案应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邳碾执字第050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