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与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人周**与被执行人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4日作出(2013)邳铁民初字第1050号民事调解书。其调解书主文载明:“一、被告吴*欠原告周**本金150000元,于2013年8月30日前付清。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吴*负担。”

2015年6月29日,申请人周**以被执行人吴*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冻结被执行人吴磊的工资账户,因冻结工资期限较长,在本案法定期限内无法结案,申请执行人周**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吴*工资账户长期冻结,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认可本院调查的,本案应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邳铁执字第0506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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