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窦**与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窦**诉被执行人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8日作出(2013)邳铁民调初字第0012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中载明:“被告冯**于2013年5月13日前一次性归还原告窦**借款本金合计80000元;2013年11月13日前一次性归还原告窦**80000元,余款85000元于2014年5月13日前一次性付清。如被告冯**不按时履行,原告窦**可扣除被告已履行部分就余额一并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4948元,减半收取2474元,保全费3620元,合计6094元,原告窦**负担3094元,被告冯**负担3000元。”

2015年4月27日,申请执行人窦**以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本案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因案件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邳铁执恢字第002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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