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审理终结,于2015年6月3日作出(2015)邳民初字第1505号民事判决书: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刘*借款7万元。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吴**负担。
因被执行人吴**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吴**的工资账户,因扣划时间较长,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冻结了被执行人吴**的工资账户,因扣划时间较长,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案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邳执字第240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