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韩光荣与被执行人谭新、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徐州**民法院已审理终结,于2015年3月11日作出(2014)徐**字第4155号民事调解书:谭新于2015年4月5日之前一次偿还韩光荣借款本金23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3万元为本金自2012年9月15日起按照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调解书生效之日止)。庄**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庄**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谭新追偿。一二审诉讼费双方各自预缴的自行负担。
因被执行人谭新、庄**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韩**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谭新的车辆、冻结了被执行人谭新的工资,因扣划时间较长,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查封了被执行人谭新的车辆、冻结了被执行人谭新的工资,因扣划时间较长,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案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邳执字第1905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