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郑**、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赵*、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2014)邳民初字第3856号民事调解书:一、被告赵*欠原告张**借款本金7万元,利息3万元,共计10万元,于2014年12月31日前付2万元,于2015年3月31日前付2万元,于2015年6月30日前付2万元,于2015年9月30日前付2万元,余款2万元于2015年12月31日前付清。如逾期,原告可就剩余款项一并申请执行。二、被告郑**对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23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负担。

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查询房产及车辆并没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在法定期限内未能有效执结,本次程序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邳执字第1240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亦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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