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2015)邳碾民初字第1624号民事调解书:石**偿还张**借款本金20万元,于2015年6月15日前支付5万元,于2015年8月30日前支付10万元,余款5万元于2015年12月30日前付清;如石**不按上述约定履行义务,则另行支付张**违约金4万元;此外张**可就石**上述未清偿的债务一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张**负担。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金额400元,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信息,没有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认可人民法院的调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认可人民法院调查的,本案应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邳碾执字第053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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