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庄文顶与被执行人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2014)邳民初字第397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庄文顶借款本金10万元和利息(以10万元为本金,自2012年4月19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中**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案件受理费3020元,由被告冯**负担。其承担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
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查询房产及车辆并没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在法定期限内未能有效执结,本次程序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邳执字第133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亦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