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仲春诉被告魏**、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仲春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仲春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仲春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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