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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仲春与魏**、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仲春诉被告魏**、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仲春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仲春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仲春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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