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戴**与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戴**与被执行人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5年4月30日作出(2015)邳民初字第97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戴**借款本金102700元及利息(自2015年2月2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78元,由被告负担。

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通过查询房产及车辆并没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已被冻结,在法定期限内未能有效执结,本次程序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邳执字第220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亦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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