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人杨**与被执行人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作出(2015)邳铁民初字第0980号民事调解书。其调解书主文载明:“一、被告韩*偿还原告杨**借款本息合计12.4万元,于2015年8月5日前偿还2.4万元,2015年10月30日前偿还3万元,于2016年2月28日前偿还3万元,余款4万元于2016年6月30日前付清。如有任一期不按期履行,原告杨**有权就未得款项提前一并申请执行。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和捺印起即生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390元,由原告杨**负担。”

2015年8月26日,申请人杨**以被执行人韩莉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冻结被执行人韩*的工资账户,因冻结工资期限较长,在本案法定期限内无法结案,申请执行人杨**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韩*工资账户长期冻结,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认可本院调查的,本案应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邳铁执字第0590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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