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乔**与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乔**与被执行人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2014)邳铁民初字1174号民事调解书:“一、被告孙**借原告乔**本金45.7万元,分期偿还,2015年3月10日前还10万元,余款35.7万元于2016年11月10日前还清。利息原告自愿放弃。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20元,由被告孙**负担。该费用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孙**于2015年3月10日前给付原告乔**。”

2015年3月24日,申请执行人乔**以被执行人孙**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孙**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本案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因案件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邳铁执字第0233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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