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与李**、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马**与被执行人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7日作出(2015)邳铁民初字第1104号民事判决书。其判决书主文载明:“一、被告李**赔偿原告马**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5891.0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李**负担。”

2015年5月11日,申请执行人马**以被执行人李**、李**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于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并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李*银行存款62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利息,扣留、提取相应收入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以查封、扣押清单为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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