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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季*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宁波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季*及其委托代理人付生、被告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季*诉称:原、被告经朋友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因婚前了解不多,缺乏婚姻基础,婚后原、被告经常为一些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且被告无正常工作,没有家庭责任感。被告曾因吸毒被行政处罚,后不思悔改,又被强制戒毒两年,至今仍在戒毒所。原告认为,原、被告已无继续生活可能,故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双方财产,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王*辩称:我过段时间就能离开戒毒所,到时双方再协商解决,我现在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在共同生活中产生矛盾。现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另查明,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于2014年12月24日决定对被告王*强制隔离戒毒两年。

上述事实有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虽在婚后生活中产生矛盾,但本院对二人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原告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及家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季*与被告王*离婚。

案件受理费24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季*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按照**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福路支行;账号:10×××76。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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