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安*与被告江苏天之歌农**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安*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于安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于安福负担,本院决定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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