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蒋**与徐**、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蒋**与徐**、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坛水民初字第03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徐**、王**应给付蒋**人民币22000元。因徐**、王**未履行义务,根据蒋**的申请执行请求,本院于2015年2月4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徐**、王**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材料,限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徐**、王**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均无登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经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坛水民初字第035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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