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姜某某故意杀人罪强制医疗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浦检诉医申(2013)1号申请书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姜某某强制医疗。本院于2014年5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出庭履行职务,被申请人姜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姜甲,指定诉讼代理人姜**,鉴定人张*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称,2013年4月22日19时许,被申请人姜某某在南京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盘城街道庆丰马徐圩15号家中,手持菜刀猛砍其妻子陈某某的头部、颈部,至陈某某当场死亡。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陈某某系被他人持菜刀类砍器砍击头颈部致右侧颈动脉、左右侧颈静脉离断引起大出血并颅脑损伤而死亡。经南**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姜某某系精神分裂症,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姜某某在精神病复发时,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针对上述事实,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认为姜某某实施故意杀人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应当对其强制医疗。

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姜*提出,对检察机关申请强制医疗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

诉讼代理人姜**提出,对检察机关申请强制医疗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2日19时许,被申请人姜某某在南京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盘城街道庆丰马徐圩15号家中,手持菜刀猛砍其妻子陈某某的头部、颈部,至陈某某当场死亡。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陈某某系被他人持菜刀类砍器砍击头颈部致右侧颈动脉、左右侧颈静脉离断引起大出血并颅脑损伤而死亡。经南**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姜某某系精神分裂症,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主要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姜*的证言,证实自己父亲姜某某患有精神病,发病时暴力倾向严重,会殴打他人。案发前自己与妹妹姜**一起开车回家,在路上爸爸打电话说家里出大事了,他伤害了妈妈,后自己在路上打电话报警,回到家后民警说自己妈妈已经死了,现场比较残忍。

2、证人姜荣花的证言,证实自己父亲姜某某患有精神病,平时通过药物控制,发病时会发火,而且话多,以前有一次发病时用斧头将自己母亲砍伤过。2013年4月22日晚上,自己和姐姐姜*在往家赶的路上接到父亲电话,说家里出大事了,让我们报警。后来自己和民警一起到家的时候,发现母亲躺在客厅,地上有很多血。

3、证人徐**的证言,徐**系姜某某邻居,其证实姜某某长期患有精神病,平时通过药物来稳定病情。2006年时他发病比较频繁,一年发两次,发病时脾气暴躁,会打骂陈某某,2008年姜某某发病时曾用斧头将陈某某头砍伤了。

4、证人章**的证言,章**系姜某某所在社区治保主任,其证实姜某某患有精神病,几年前村干部将其送到精神病医院治疗过,但一直没有治好,平时一直吃药,在村里很危险,希望政府能够妥善处理,消除隐患。

5、证人余**的证言,余**系姜某某的管床医生,其证实姜某某于2013年7月1日到南**医院进行治疗,病情得到部分控制,如果他出院后没有人监督吃药,精神病肯定会复发。姜某某精神病多次发作,即使按时吃药也不排除有复发的可能,他一旦精神病复发,行为就不受控制,会发生伤人、伤己、杀人或其他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如果没有人对其进行监管,应将其送到相关治疗机构进行康复治疗。

6、南京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刑事摄影照片,证实2013年4月22日被申请人姜某某持菜刀将其妻子陈某某砍死后逃离现场,姜某某的女儿报警后,公安机关在南京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新路将其抓获,对其所穿的衣服、鞋子及右手背上的血迹进行拍照固定,并将其所穿外套及右手背上的血迹提取送检。

7、南京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刑事摄影照片,证实南京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接报案后,于2013年4月22日21时10分至23日4时对南京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盘城街道落桥村庆丰2组15号(原庆丰马徐*15号)进行了现场勘验检查,案发现场*某某趴在客厅地上,周围有大量血迹,背部有一把菜刀;公安机关从案发现场提取了一把菜刀、多处血迹及陈某某尸体等物证,并进行了现场刑事摄影。

8、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书,证实送检的菜刀上血痕的DNA、深色上衣上血痕的DNA、马**15号南侧房间卧室衣柜前血鞋印的DNA、马**15号北间开关上血痕的DNA、马**15号北间水龙头左侧血痕的DNA、姜某某右手背上血痕的DNA、陈某某的指甲擦拭物中检出的DNA与陈某某心血的DNA以上基因座的基因型相同,似然比为1.29×1018;送检的深色裤子上血痕的DNA、马**15号北间水池边右侧血痕的DNA与姜某某血样的DNA以上基因座的基因型相同,似然比为4.45×1016。

9、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陈某某系被他人持菜刀类砍器砍击头颈部致右侧颈动脉、左右侧颈静脉离断引起大出血并颅脑损伤而死亡。

10、南**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姜某某系精神分裂症,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

11、鉴定人张*出庭证实,精神分裂症是一种严重的精神疾病,姜某某既往发生过暴力行为,其暴力倾向严重,再次发生暴力行为的可能性较大,建议对其进行强制医疗。

12、姜某某的户籍资料,证实被申请人姜某某的自然情况。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姜某某实施故意杀人的暴力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社会危害性已经达到犯罪程度,虽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被申请人姜某某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应当予以强制医疗。申请机关提出的对被申请人姜某某强制医疗申请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姜某某强制医疗。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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