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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与被告王*甲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与被告王*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汪会中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4月12日登记结婚,2013年6月30日生子王*乙。被告婚前因工作原因经常出差,周期三至六个月不等,双方主要通过电话进行感情沟通,缺乏足够的了解和认识。被告婚后出差或以出差为借口长期不回家,对于家庭和子女抚养漠不关心。被告有稳定收入,但主要经济收入不知去向,从未用于家庭生活和子女抚养,后经证实被告有赌博的恶习,曾因聚众赌博被拘留过。原、被告经常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长期分居。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王*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王*甲提交答辩状辩称,原、被告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原、被告通过恋爱一年多的交往后登记结婚,婚后感情稳固,并生育一子。双方对家庭生活琐事的分歧,可以通过交流,沟通解决。原告诉称的离婚理由有诸多不实,被告的工资卡由原告保管至2014年3月,孩子的抚养费用主要由被告承担,被告虽然从事野外工作,出差时间较多,但对家庭和孩子,被告尽到了责任。被告婚前虽有过赌博行为,但原告在婚前知情,被告婚后从未参与赌博。原、被告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原告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4月12日登记结婚,2013年6月30日生一子王*乙。原、被告婚后常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且原告认为被告有赌博恶习,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请离婚。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户口簿及原告当庭陈述等有关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间应互敬互爱。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的现状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被告夫妻间产生矛盾主要是因为缺少沟通、处理家庭生活琐事方式不当所致,双方应珍惜夫妻感情,改进处理夫妻矛盾的方式方法,共同抚养好子女,加强沟通,互相尊敬、关心、信任,夫妻关系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王*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对原告诉讼请求的抗辩和对证据质证的权利,相应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陈*要求与被告王*甲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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