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温州时代**昆山分公司与练方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温州**司昆山分公司与被告练方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原告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温州时代**昆山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2元,减半收取111元,由原告温州**司昆山分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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