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杨**、朱**诉被告苏州宇**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定于2015年9月8日14时30分开庭审理,但原告未准时到庭参加庭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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