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昆山**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0元,减半收取91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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