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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昆山**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昆山**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0元,减半收取91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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