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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王**、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王**、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因二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后二被告主动联系本院参与诉讼。审理期间,原告李**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00元,减半收取4550元,保全措施申请费327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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