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与被告张家**织有限公司、张家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蒋**与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邹**与张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顾**与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尹**与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柳**与张家港市**有限公司、张家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张家港市**有限公司、张家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吴**与张家港市**有限公司、张家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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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与张家港市**有限公司、张家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高平与张家港市**有限公司、张家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