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与被告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邹**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邹**撤回对被告张家**有限公司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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