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高平与张家港市**有限公司、张家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平与被告张家港市**有限公司、张家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平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平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平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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