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尹*与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尹*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作出的(2014)张**初字第010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陈*应于2015年5月31日前归还尹*借款本息18000元,如陈*不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则由承担违约金5000元,原由尹*承担的案件受理费87.50元也由陈*承担,尹*可就18000元、违约金5000元、案件受理费87.50元合计23087.50元扣除陈*本协议之后的还款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因陈*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受理。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尹*与被执行人陈*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由被执行人于2016年1月29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23000元,余款申请执行人全部放弃,若逾期则按民事调解书确定的金额扣除被执行人已付款作为执行标的由法院恢复执行。鉴于上述情形,目前本案暂无强制执行的必要。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法律文书、执行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尹*与被执行人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目前暂无强制执行的需要,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张**初字第0109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未能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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