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陶*与被告施**、孙*、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陶*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陶*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50元、财产保全费4020元,合计9170元由原告陶*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尹**与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柳**与张家港市**有限公司、张家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费**与张家港市**有限公司、张家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丁**与张家港市**有限公司、张家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孙**与张家港市**有限公司、张家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叶**与郁**、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秦*与张**、顾**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孙**与张家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顾**与朱*一案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