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叶**与被告郁**、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叶**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66元,由原告叶**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尹**与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柳**与张家港市**有限公司、张家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费**与张家港市**有限公司、张家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丁**与张家港市**有限公司、张家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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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市**有限公司与陈**、张**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