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诉被告张**、顾**、胡**、常熟**有限公司、宣城**限公司、常熟**有限公司、常熟外**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秦*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秦*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852元,由原告秦*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柳**与张家港市**有限公司、张家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费**与张家港市**有限公司、张家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丁**与张家港市**有限公司、张家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孙**与张家港市**有限公司、张家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张家港市**有限公司、张家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孙**与张家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顾**与朱*一案执行裁定书
张家港市**有限公司与陈**、张**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张*与周*也之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家港**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