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秦*与张**、顾**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诉被告张**、顾**、胡**、常熟**有限公司、宣城**限公司、常熟**有限公司、常熟外**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秦*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秦*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852元,由原告秦*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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