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家港市**有限公司与陈**、张**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张家港市**有限公司与陈**、张**、苏州汉**限公司、张家港**限公司、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6日作出的(2015)张*初字第002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陈**、张**确认尚欠张家港市**有限公司贷款2150000元、截至2015年2月16日的利息75428.53元、自2015年2月17日起以本金21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5‰计算的利息,张家港市**有限公司同意陈**、张**于2015年4月18日前支付。二、陈**、张**赔偿张家港市**有限公司律师费48347.84元,于2015年4月18日前支付张家港市**有限公司。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651.5元、保全费5000元,由陈**、张**负担,于2015年4月18日前支付张家港市**有限公司。四、如陈**、张**有任何一期未按本协议第一、二、三条履行,则张家港市**有限公司有权按贷款本金2150000元、截至2015年2月16日的利息75428.53元、自2015年2月17日起以本金21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5‰计算的利息、律师费48347.84元、案件受理费13651.5元、保全费5000元之和扣除本协议签订后陈**、张**已履行的部分后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五、苏州汉**限公司、张家港**限公司、周*对陈**、张**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张家港市**有限公司与陈**、张**、苏州汉**限公司、张家港**限公司、周*一致同意本协议自双方在协议上签字起即具有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张**、苏州汉**限公司、张家港**限公司、周*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受理。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是其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