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陈**与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的(2014)张**初字第07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袁**应于判决后十日内归还陈**借款150000元及利息,并给付已由陈**预付的诉讼费用3950元。因袁**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陈**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

本院查明

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袁**目前下落不明。经向有关协助单位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情况记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张**初字第07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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