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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与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郑**与被执行人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6日作出的(2015)张**初字第003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1、何**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郑**借款12000元,并承担利息(以12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何**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郑**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立案受理。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跨年度付款和解协议如下:申请执行人郑**同意被执行人何**于2015年12月30日前付款10000元,2016年1月30日前付款2000元。如被执行人何**未按上述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就本金及逾期利息扣除已履行部分,一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执行费80元,由被执行人何**负担。鉴于本案执行中的实际情况,申请执行人郑**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分期付款和解协议,本案不再需要强制执行。现申请执行人郑**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张**初字第003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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