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汤**与被告陶**、蔡**、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98元(已减半),由原告汤**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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