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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周*也之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孟**、周*也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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