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孟**、周*也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陈*与张家港市**有限公司、张家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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