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顾**与朱*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顾**与被执行人包**、陈*、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作出的(2015)张*初字第009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1、包**、陈*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归还顾**借款15万元及利息(从2014年10月18日起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朱*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2、案件受理费3350元,由包**、陈*负担。因包**、陈*、朱*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顾**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包**所有的位于张家港市杨舍镇世纪新城5幢405室的房产、张家港市杨舍镇世纪新城20幢402室的房产、张家港市杨舍镇世纪新城20幢02#汽车库,查封了被执行人朱*所有的位于张家港市杨舍镇南苑新村67幢601室的房产。但因上述房产有抵押,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评估拍卖上述房产。执行中另查明,双方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1、申请执行人顾**同意被执行人包**、陈*、朱*于2015年11月20日前归还20000元,于2015年12月10日前归还100000元,于2015年12月30日前归还清余款及利息。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申请执行人顾**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且申请执行人顾**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张*初字第009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义务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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