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张*、孙**、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连**民法院作出(2014)港商初字第014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连**民法院作出的(2014)港商初字第0145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