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东海县黄川镇兴农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诉被告吴**、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东海县黄川镇兴农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7元,减半收取453.5元,由原告东海县黄川镇兴农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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