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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谈明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谈明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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