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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与淮安现**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与被告淮安现**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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