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淮安现**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其他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于**与淮安现**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淮安现**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胡*与淮安现**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萧*与淮安现**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莫**与淮安现**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白*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何**与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张**与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张**等与刘**、蔡**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